明明有6个孙辈,遗产却只给了两人,其他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有孙辈称,外公在2004年左右就因年纪大精神状况不好,而且这份遗嘱也没有进行公证。其中两人还认为,自己对外公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外公的后事也是大家一起操办,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案。
法院查明,居委会的证明只表示从2004年起,杨老先生给居委会的印象是有老年痴呆症的症状,而不能肯定已经患有老年痴呆症。开庭期间,代书人和遗嘱见证人也出庭作证,以对抗居委会的证明效力,且两证人证明代书遗嘱是杨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
最终,根据多种因素,法院判决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以案释法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代书遗嘱区别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它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公民多种遗嘱中的一种,也是遗嘱人所立遗嘱的表现形式之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我国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代书遗嘱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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