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到肝脏为重伤算几级伤残吗?
时间:2023-03-15 13:30:36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右手骨折的问题,骨折后如恢复良好不影响功能则不一定造成残疾。肝脏切除的问题,

1、劳动伤残等级:肝切除1/2的评定为五级伤残;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的评定为四级伤残。

2、交通伤残等级:肝部分切除,并根据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严重程度高低不同可定为Ⅰ级、或Ⅲ级、或Ⅴ级、或Ⅷ级,未见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评定为Ⅸ级。

3、医疗事故等级: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的定二级丁等;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的定三级甲等。

一、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二、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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