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监外执行
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监外执行谁来执行
1、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2、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三、监外执行期间可以上班吗
1、监外执行是不可以工作的。
2、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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