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抵押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上述第(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一、离婚房产已过户怎样办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需要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携带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转让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中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如果能在受让债权后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则更容易实现抵押权。
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申请适用相对快捷高效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而无需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想要行使抵押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先确认其享有抵押权,再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程序复杂、历程漫长,显然不利于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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