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违约金的标准过高
时间:2023-10-18 09:19:15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违约金的标准过高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一般认为属于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正常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应由双方合理协定,如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构成违约,然后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当按照计算方法来计算出违约金,然后根据其计算结果来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与赔偿金有哪些不同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三、违约金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违约金具有从属性。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第二,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而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正确履行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此点也是违约金与传统担保方式相同之处。

第三,一般以违约金债务人丧生清偿能力后的实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理由不充分。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的民法中的担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

第四,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较多,且多与违约所致损失无关,故更能有效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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