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下列属于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的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相同之处具体如下:
1、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五点,分别是: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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