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13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金才,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恰乡古恰村古恰屯16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铁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金才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金才及其辩护人郭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鲁金才伙同衣洪福(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丰台镇森源酒家内,将被害人田晓燕及其母亲王秀霞捆绑后,抢走田晓燕白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700元),王秀霞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鲁金才于2006年7月11日投案自首。白金戒指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金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晓燕、王秀霞陈述、证人衣洪福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的(2002)丰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鲁金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金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金才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金才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金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鲁金才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返还被害人王秀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郑红艳
人民陪审员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刘广智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征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