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详解
时间:2023-07-01 14:53:16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请求权是指准确、简洁地表达原告的审判请求权;原因事实,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又称审判标的。诉讼标由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确定。如果任何一个要素是多数,那么行动的目标就是多数。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应该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中的因素区别是什么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是买卖合同中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进行交易时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往往会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在履行的过程中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就是以买卖物品的数额来确定,如果起诉,那么买卖物品的数额就是标的额,诉讼的费用就会按照标的额的数额按比例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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