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驾驶证造成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驾驶人无证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此举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无证或醉酒驾驶,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也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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