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人将结婚证书扣留不予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复制一份结婚登记档案以取代被扣留的结婚证书。在取得结婚登记档案后,当事人即可带着书写好的起诉书以及离婚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所属的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贯彻调解原则;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法院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到挽回效果的,那么就应当批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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