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六年有期徒刑的减刑期限最多是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判六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三年。
一、如何判定减刑的幅度?
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若适用减刑,则具体的幅度如下: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二、法律规定减刑可以减多少年
法律规定减刑能够减多少年:1、被判无期徒刑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2、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上海判刑四年减刑几年
罪犯被判刑4年减刑的时间最长是2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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