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强制拆迁法律的合理性及实施条件
时间:2023-07-04 08:55:03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市房屋拆迁中,时常会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形,合法的强制拆迁是允许的,但须具备严格条件。

1、拆迁人应当是取得合法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被委托的拆迁公司不得转委托。

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其中,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还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生效后,拆迁人已经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接受,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4、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者市、县政府,即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所在地的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政府或者法院。

5、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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