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限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1)曾遭受刑事惩罚者,在申请加入军队或从事职业时,须如实向相关单位报告其曾经受到的刑事惩处,不得故意隐匿事实;
(2)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发生时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且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士,可以免除上述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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