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时间:2023-05-05 21:40:59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冲突无法解决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伴随着相应的救济方式,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靠程序法来保证,更为重要的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责任。我们研究某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于为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在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设想,以期完善生育权制度: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当然在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其生育权时,调解应当是解决生育权纠纷的首选原则,毕竟诉讼的双方是夫妻,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给了婚姻和生育一个挽回的机会。如果因夫妻一方拒绝生育,致使另一方生育权利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生育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权利。我国应在立法上将此种情形规定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法律应当赋予生育权主体在无法实现生育权时救济的权利,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法定离婚情形之一那么想生育的一方就可以通过与他人结婚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如美国婚姻家庭法就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拒绝生育,从而导致他方为了人种延续这一崇高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则自然可以诉请离婚”。笔者认为不宜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是因为在配偶一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迫不愿生育的一方接受自己对生育权行使的结果,况且此时想生育的一方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就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未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因为胎儿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其命运也应当由双方来共同决定,不论是妻子单方擅自堕胎剥夺了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还是妻子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说何时生育的自由,这都给丈夫带来的精神打击是无法回避的,由于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通过再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的配偶方给付损害赔偿。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由于妻子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受孕或由于丈夫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婚外女性受孕这两种情形。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日在一次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根据此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夫妻的生育权,在婚外生育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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