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有原告、被告及主持审判的机关,如人民法院等。只有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才能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必须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有明确的诉讼理由。经过法院审查,发现当事人不适格的,可以驳回诉讼请求,要求重新提交诉讼状。
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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