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开庭时需不需要证据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开庭时需要证据证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3.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因此,在民事诉讼开庭时,通常情况下需要当事人提供已收集并提交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民事诉讼中哪些属于新证据
1.在民事诉讼中,新证据是指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新证据可以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2.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3.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则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三、民事诉讼新证据如何提交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或者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3.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4.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并说明逾期提交的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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