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04]14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要求及市委十届八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十二届五次常务会议精神,从今年起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均须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是按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国家和省补贴;事业单位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地区差、国家和省补贴)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保年度,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每年7月调整一次。
三、2004年1月1日前己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本人及单位均须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8年7月1日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费建立个人帐户;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费建立个人帐户。补缴费建立个人帐户对应各年度市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以下比例补缴: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个人按4%,单位按7%;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个人按5%,单位按6%;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10月30日个人按6%,单位按5%;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个人按7%,单位按4%;2003年7月1日以后个人按8%,单位按3%。
四、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按原经费渠道列支解决。
五、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后,从外地调入或转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1998年7月1日起的工作时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其中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补缴;调离市区,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至退休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累计额+单位划入累计额+利息)一次性发给被保险人。
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无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七、工作人员如流动到企业工作或失业,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统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原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按原办法办理。
九、今后如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按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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