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36:09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麻江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麻江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达到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麻江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的三种土地。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城镇规划要求,可依法收回闲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合理利用。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对全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对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提出下一年度存量建设用地的使用计划。

三、加强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供地,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实行政府划拨供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四、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于工业企业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六、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闲置建设用地而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申请使用土地。

七、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供地,不准闲置建设用地。

八、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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