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麻江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麻江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达到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麻江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的三种土地。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城镇规划要求,可依法收回闲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合理利用。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对全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对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提出下一年度存量建设用地的使用计划。
三、加强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供地,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实行政府划拨供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四、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于工业企业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六、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闲置建设用地而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申请使用土地。
七、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供地,不准闲置建设用地。
八、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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