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原就读学校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领取学籍卡、义务教育卡、转学证明等)。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中心、或学区、教委办)同意后向学校(中心、学区、教委办)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填好后,由转入(出)或借读学校及学区(教委办)审核签盖章后,交县(区、市)教育局初教股审核盖章。
转学新规定
一般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转学规定,例如北京市小学转学政策主要如下:北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市内转学: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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