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不可以强制执行。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条约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抵押品不可以强制执行。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如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品;以及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抵押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同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请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此,抵押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抵押品不可以强制执行,但有些财产可以免于查封、扣押、冻结,如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