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的涵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才可成立本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明晰
集资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数额较大,通说指“所得数额”,即诈骗行为人通过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此是追诉标准,究竟是否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尚待商榷。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尽快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在新的解释未出台之前,实践中应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的追诉标准的起点数额十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他人资金,不论被害人的财产是否遭受了实际损失,均成立既遂;若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他人资金即被察觉或被司法部门抓获,则成立未遂。行为人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并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制作虚假证明材料,非法制作集资凭证,炮制集资宣传材料,为开展非法集资设立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招募人员、组织分工等,有集资诈骗故意的,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人在实施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自动放弃集资诈骗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集资款损失的发生,属于犯罪终止。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开展有力的政策法律宣传或者合力部署专项整治,一部分行为人认清了集资诈骗的危害性和罪责的严重性,幡然悔悟,主动关闭非法集资机构,取消集资项目,退还投资者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的犯罪中止。由此可见,多部门联动的宣传引导与综合规制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预防及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具有不容忽视的成效及意义。
即考虑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的要义在于集资诈骗私人目的性和私人资金控制性。一是考虑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以及设立是否以违法犯罪为目的,或者成立后是否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非法集资决定是否为单位意志;三是非法集资是否为单位所有,还是被个人占有、私分,而对于涉及多个公司的情形下,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何。四是借条上的表述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
三、打击集资诈骗罪的对策
集资诈骗犯罪影响范围广,关涉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故应采取积极措施,坚持惩防并举、合力联动、宣教引导,全力规范金融秩序,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市场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建立由公安牵头,金融、工商、检察院、法院、边检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联动规范机制,共同加强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金融机构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随时掌握、全时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严格审查并经常关注其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取缔,防患于未然。公安部门应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经济犯罪组织网络,与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交联机制,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和实时治理系统。
首先,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督意识,强化金融部门的监督防范机制,实现金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堵塞金融体制中存在的漏洞。其次,强化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查处和取缔职能,推行人民银行、工商、外经贸、税务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联合年审制度。再次,加强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最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集资诈骗大案的背后通常暴露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建立由司法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专门机构,与基层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当地基层组织共同制定定期座谈、联席沟通及实时协助机制,确定非法集资类犯罪预防排查长期合作关系,形成准确、高效的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路线,实现此类犯罪基础信息整合的“早、准、全”及共享的“快、广、灵”,以扩大对该类犯罪的侦查面,增强对该类犯罪的警惕性、预见性,提高对此类犯罪打击的准确性、及时性,始终把握预防犯罪治理的主动权。
丰富金融产品,扩大投资渠道
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非法集资比较少见。转型期我国的经济环境,民间资本充足,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银行对企业或个人的贷款通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和相对苛刻的约束条件。民间投资渠道单一是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重要成因。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社会存在大量的民间资本。由此,政府应尽可能地完善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为当地闲散资金寻找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满足民间资本投资的需要,此不仅可彻底铲除非法集资类案件滋生的土壤,亦可使民众能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从合法投资中获得收益,进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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