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爱国者芯片的名称,爱国者商标的持有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海尔诉至法院,索赔3400余万元。记者4月6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北京海尔赔偿华旗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旗对爱国者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海尔在介绍、推广和宣传其研发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产品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了多篇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诸如海尔爱国者III号数字电视信源解码芯片、海尔爱国者I号芯片等表述,这一行为属于对爱国者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法院认为,华旗公司的数码视听及存储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同属于第九类商品,且华旗公司的MP4等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也都属于与视频有关的数码产品,故双方的产品应属类似商品。尽管华旗公司与北京海尔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北京海尔公司这种将爱国者用于类似商品的名称并在宣传中突出或单独进行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双方之间存在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误认,或者产生双方存在有企业合作、关联关系等与事实不符的认识,同时还可能弱化爱国者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具有的较高识别力,从而损害华旗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北京海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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