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在2012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开具计生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此证明。
(3)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产手册(或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怀孕前三个月内经本市市级医院(特指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不宜上环证明等材料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计生证明。
(4)人社分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只接收中山市各镇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以取代其他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如事先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6)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和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7)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和参保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参保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9)已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不再报销。
(10)因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普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11)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2)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如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不予以报销。
(13)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
(14)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15)已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需补差额的,提交《中山市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不需提交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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