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即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事项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比如,当事人未授权第一审律师代理第二审的权力,律师就无权代理其二审的事务。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即无权处分他人的实体性权益或程序性权益。
2、二者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部分。比如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提起上诉,可以这样反驳律师无权代理当事人上诉或律师无权处分当事人的上诉权。
3、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权利或者财物。两者没有明显的界限,一般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为他人代理的意思,如果有,则认为是无权代理。如果是以自己名义行使,则一般认定为无权处分。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前者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如赠与、租赁、保证等,后者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失变更的行为。
所以说,无处分权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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