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损害了城市规划机构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靠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面积减少,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批准占有土地的申请。罪名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分别为:
1、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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