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除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决定将会影响其权益。
(3)行政复议第三人存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复议地位。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其参加复议的宗旨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申请人,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申请人。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提出复议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的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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