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有完备的银行公司章程。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也是公司对外公示其权利能力和对内规范股东和公司各机关的依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提交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须说明投资者设立银行的动机,包括对金融市场、主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结论、对内部机构的设计、对银行章程草案的设计等内容。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银监会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为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的限额。
4、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及任职资格。商业银行须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须与党政机关脱钩,并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曾经有过下列行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受刑事处分的;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应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其他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施,还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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