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受争议的照片并不意味着侵犯了肖像权。
然而,若出现拍摄者在吵架后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便将此视频用于商业牟利或恶意丑化羞辱他人形象的行为,这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简单来说就是,侵犯肖像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以盈利为目的;二是未经当事人同意。
所以,单纯因吵架而拍摄他人并不视为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每个人保护自身形象和人格权益的重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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