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预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所谓预立,就是夫妻在感情较好的时候,就已经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先行拟定了相关的书面协议。只要夫妻预立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没有侵犯到第三人的权益,其他方面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财产分割就应该按照夫妻之前拟定的协议来处理。
一、婚前购房离婚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1,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没做公正照样是你个人的财产。
2,农村自建房是个人财产,不管是因拆迁产生的现金补偿或者是回迁,在法律上都改变不了是个人所有的性质。
3,只要你有证据证明这是你的个人财产,即使在离婚协议上没有写明,对方因财产分割而起诉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担心以后时间久了,证据有可能灭失,那就更没必要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意思就是对方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从而提起诉讼的期限只有一年,一年后即使证据灭失,对方想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1、婚前财产在协议离婚时不需要写入离婚协议书,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涉及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2、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只能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写入离婚协议。
3、如果对方说隐藏了财产,那么必须证明所谓被隐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离婚后觉得财产分割不合理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离婚后觉得财产分割不合理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离婚房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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