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新生入学三个月后被学校告知因其患有I型糖尿病,被取消入学资格。学生的心理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一些患有同样疾病的孩子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否上大学也非常焦虑。
学校做为一类准行政机构,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妥当。很显然,它没有法律的根据。
学校对此类事件做出处理应该依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而在这一事件当中,学校方所依据的条文仅仅是一个意见,一个上级部门的意见,很显然它不是法律,更不是行政法规,连规章都算不上,意见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的,也就是说,它仅供参考而已,而且在这个意见中非常明确的表明了对于学生具有一下疾病的可以取消入学资格,这里用的是可以的字眼,而非必须。学校以其作为自己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说法未免孱弱。
一个学生进入自己的大学学习,是人生刚刚开始,以一些不关大碍的理由来取消其资格,是否有点蛮横了,他能不能坚持学习下去,他的身体状况能否适应这种学习状况,你尽可以让他自己去试嘛,他的身体状况只有自身最清楚。
对于大学来说,多一个学生,少一个学生无所谓,而对于学生个体来说却远非如此,那可能是他们人生中的一次重大的第一次。
多点开放的心态,多见阔达的心态。不要滥用我们的权力,提到滥用这个词,我又想起了近来发生的一件趣事,一位法学博士,状告光电总局,原因是要看到《色戒》完整版。呵呵,固然,在法治时代,我们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保护,但绝非滥用,这位博士的状告行为,是否有滥诉的嫌疑?滥用我们的司法资源,滥用公平正义。
让社会真正成为法治社会,不要滥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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