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登记结婚,但王某和张某共同生活了近20年,还育有二子。王某因不想承担丈夫张某生前留下的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5月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与张某属事实婚姻,张某生前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需偿还。
现年40岁的王某与张某没有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20年,并生有二子。2006年3月,张某为做生意,向朋友李某借了5万元钱,约定在2007年3月份前还清,并出具借据一份。2007年2月,张某因交通肇事死亡。
张某死后,李某多次要王某偿还借款,均被王某以自己与张某没有登记,不属合法夫妻为由拒还。王某称,5万元是张某个人借的,应属张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无奈,李某只得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给付5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生前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近20年,并生有二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已构成事实上婚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负有偿还义务。
如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如下: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2.夫妻双方因为承担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夫妻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应的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或者配偶分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为治病,以及为了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双方因为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双方因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培训费或者教育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其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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