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权基本内容
①男女平等
②民族平等
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平等权延伸内容
①所有的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②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都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③公民的平等权主要是指执法、司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④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因为行为能力因人而异,而权利能力人皆有之。所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三、平等权宪法规定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
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四、平等权效力
有关平等权的效力范围,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一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适用平等说。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在外国宪法学上也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这种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我国(截止2012年9月16日止)宪法学中有人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民和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这种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它在理论上却存在很大的逻辑上的不容贯之处。
实际上,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评是非常有力的。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忠实的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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