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允许增减的范围包括:
1、人员和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2直接投资。(1)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成本。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用,也不构成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修理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设计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究开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价、论证、鉴定、评价验收费、申请费、注册费等,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以增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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