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并不必定会被法庭采纳为重要的指控依据。
尽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主动认罪或交代案情来谋求从轻处理,但是,若存在充足、确凿的证据,并足以认定被告方构成违法行为时,法院仍然有权利做出判处有罪的判决。
这主要源于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遵循的证据主导原则,即评判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焦点并非仅仅局限于被告方的自白与否,而是需要全面且完整地搜集和审查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等,以构建起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从而有力地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全文4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