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到一个抢劫案件。案件的被告是一个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是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为逃避抓捕进而使用凶器,最终被认定的是一个转化型的抢劫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构成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目前实践中基本也已经认可这一观点。但是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如果16周岁以下的犯了转化型抢劫罪,并且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却没有讲导致被害人轻伤或者没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那也就是说还是应该按照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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