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受理。对于一些疑难和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五)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直接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一)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二)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才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个时候法院应该受理。
普通状况下,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动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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