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出租车司机客运资格证核发受理条件
1、符合现在城市出租汽车运输发展需求;
2、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
3、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4、拥有的车辆经检验合格;
5、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6、无刑事犯罪事实记录。
二、商洛出租车司机客运资格证核发受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三、商洛出租车司机客运资格证核发受理材料
1、成立城市出租客运企业申请报告;
2、成立城市出租客运企业可研报告;
3、城市出租客运企业章程和企业管理制度;
5、县区市交通局的审查意见;
6、市交通局的复查意见;
7、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证》;
8、驾驶人员须提交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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