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程序的终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终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没有执行遗产,(四)追讨赡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权利人死亡;(五)被执行公民因生活困难不能偿还借款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概述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运用国家强制力,明确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民事判决书、担保权益实现裁定书、调解协议确认裁定书、支付令等。一旦生效,债务人应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被指定履行义务的人是被执行人
执行法关于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十九章总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责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其他地方的,地方人民民事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可以委托被委托人代为执行,民事法院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函复委托人民法院;30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被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未执行的,还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审[2015]5号)
<21执行程序
第462条担保物权实现的有效裁定、调解协议确认裁定和支付令,由作出裁定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财产无主,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主财产返还国家或者集体。
执行措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法律文件根据执行通知,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报告本年度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证券、证券、期货、期货、期货等情况,基金单位和其他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转移、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造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应当留用
人民法院在扣缴、提取收入时,应当裁定并发给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税务机关办理,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这种强制执行也可以由法院决定。一般来说,它只会用于一些对当事人重要的金钱支付或一些重大犯罪。如果你不懂其他任何东西,你可以来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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