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戚梦(化名)和前夫王咏(化名)于200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婚内债务各自承担,三年后即去年,因王咏拖欠一笔婚内债务,债权人陈简(化名)将王咏和戚梦一并告上法院。戚梦本以为有离婚时的还债约定便可全身而退,但近日雨花台区法院的一纸判决,证明她想错了。法院认为,在债权人对该约定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约定只能约束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戚梦和王咏对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1年,38岁的王咏和41岁的戚梦经人介绍后顺利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在经济上是分家的。王咏是个包工头,承接一些建设项目。戚梦开个网店卖衣服,生意也还不错。2008年生意难做,王咏为维持周转,向多年朋友陈简借钱。从2009年元月到8月,陈简先后5次共借出36万元,但公司始终没起色,同时王咏和戚梦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09年8月底王咏和戚梦协议离婚。两人平时在外各自做生意,都有一些私人债权债务,婚后也不想在经济上再有瓜葛,于是便在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三年过去,与王咏再无联系的戚梦却被一纸诉状扯进前夫的债务纠纷中。原来,王咏长期拖欠借款,陈简多次讨要无果,2012年4月向法院求助,因王咏借钱时系婚内,陈简将借款认定是婚内债务,将王咏和戚梦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戚梦拿出2009年离婚协议,指出早就约定和王咏各自承担婚内债务,以此来证明自己和这场官司无涉。王咏对这一点也认可,并补充,自己向陈简借款一事,戚梦完全不知情。陈简则表示,不知王咏和戚梦之间还有这种约定。
近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王咏立据向陈简借款时,是在王咏和戚梦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戚梦虽主张借款属王咏个人债务,但并未提供王咏与陈简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王咏个人债务的证据,亦未提供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故本案借款依法应由原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通讯员余研吴文丽
扬子晚报记者邢媛媛
法官点评
夫妻内部协议须告知债权人
这份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还的离婚协议为什么没能让戚女士全身而退?独任审理该案的吴文丽法官分析背后的法理:协议是有效的,但关键是债权人陈简不知道他们内部的约定。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所以,夫妻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夫妻财产及债务的规定,只能约束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但吴法官表示,戚梦和王咏在连带承担债务后,可以据协议向王咏追偿承担的部分。另外,吴法官提醒,此类诉讼中,提供外人知晓夫妻财产独立的书面证据非常关键,不然,要以夫妻内部协议撇清关系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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