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审核原则是: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有哪些特点
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的特点是:显著性的区别功能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1、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会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特有的独占性,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冲突的原则之一。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2、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于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3、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应当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
4、程序保障原则
对于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时,该权利冲突问题也随之解决。
三、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