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特点
时间:2023-04-24 15:21:59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所增加。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等。

(二)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便民

(一)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向谁申请行政复议,由申请人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实行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在某些难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负责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延长。由过去一般15日延长到60日。

三、强化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监督

(一)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则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

2.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3.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4.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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