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狩猎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在禁猎区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从禁猎区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禁猎区获取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禁猎区获取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禁猎区获取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从禁猎区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从禁猎区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包括申请人签名、公章、日期。
填写完整,包括申请人签名、公章、日期。
申请人签名,提供原件校验。
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江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法人邑门式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承办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狩猎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东海路338号区府大院2号楼201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禁猎期,并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狩猎的,必须经县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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