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惩罚。依据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对、公民个人乱倒垃圾的,会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乱倒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运垃圾导致环境造成污染的,会受到警告,并且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