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与致害责任构成的关系
时间:2023-07-02 18:52:33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足以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可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施工人的主观过错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前者是指施工人明知其地面施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后果,而不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后者是指施工人应当预见到其地面施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态。

2?须有地面施工行为。地面施工行为是指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

3?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如致伤、致残或死亡),也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地面施工致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人身损害方面,因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被侵害的受害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须地面施工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进行检验。除主观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外,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负担。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怎么解决?

先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只能起诉解决。

1.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2.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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