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刑。除正确理解法定刑之外,还应注意,减轻与从轻是有区别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
如何处罚才是从轻处罚呢?目前比较普遍的方法是中间线分割法。即将某一处罚幅度内最高额罚款数额与最低额罚款数额平均分割,以该分割点数额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例,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间线分割法认为该幅度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将十万元分割,即以五万五千元为中间线。五万五千元以下就是从轻处罚的幅度。
一、从轻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具备法定量罚情节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如不加以统一和规范,将影响量罚的正确适用。
二、减轻的幅度是否有限制
与减轻处罚的程度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减轻的幅度是否有限制,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以减轻一格为限,有的学者却认为,法律并未对减轻的幅度减为几格作出限制,故减轻刑罚不以一格为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二格或三格以下判处刑罚。
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减轻一格,不能无限制地减轻,其理由如下:
首先,减轻处罚是相对于加重处罚而言的,因此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应参照对加重处罚的限制。按照以前的立法解释,加重处罚不能无限制地加重,而是限于在法定最高刑以下一格判处。从理论上进行反向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在适用时,减轻处罚也不能无限制地减轻,而是限于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判处,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
其次,每一减轻处罚情节在适应时只能逐一地递减而不能是跳跃式地减轻。因为立法者制定刑法对某种犯罪的法定刑划分各个等级或幅度时,它是根据各种情节才逐步升级或降级的,立法者已经事先预计或设想到了各种情节存在的情况下的法定刑,并且是按照情节的加重或减轻而逐一规定刑罚等级的,所以在量刑时法官也只能根据法定或酌定的减轻情节逐一地递减,而不能跳跃式的减轻,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减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的,它不可能不受限制而随意地减几格,更不能一减到底。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法定最低刑共有10个格,即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徒刑、5年徒刑、3年徒刑、2年徒刑、6个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例如某一被告人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且其法定最低刑为无期
徒刑的,可以在无期徒刑以下10年徒刑以上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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