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并无明确的具体金额指示,而仅提供了一种基本的规范性指导。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我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时,其较低的收取标准为建筑成本价格,同时也会考虑进行宅基地或地价补偿的形式;如果采取房屋置换的措施,则要求在同等区位条件下,以最小单位的面积标准拆一还一。
至于城市中心区域内即所谓的“城中村”,同样适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但其最低标准为市场价格。
而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采用房屋置换的策略时仍执行同样的区位标准,即拆一还一,并且在货币补偿方面亦以此最低市场价格为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涉及对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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