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之中,并未对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在何时展开第二轮讯问或获取嫌犯口供做出明文限定。
然而,侦查机构会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在维护嫌疑人人权的基础上,适时地进行必要的讯问工作。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均享有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有资格要求律师陪同参与。至关重要的是,讯问程序务必合乎法律法规,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任何人自我证明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且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提出更正。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更正,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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