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三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中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领导批示和财政部社保司在全国会议上的部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期国家审计署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审计意见,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各项社保资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严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贷款,投资基建项目等其他投资及发放工资、平衡预算等。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核对社保基金的有关账目,对发现的挤占、挪用甚至贪污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社保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尽快纳入财政专户。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核查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地税部门要抓紧做好委托代征社保费的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等。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账户设置,归并多头开户。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财政专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支出户的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存入财政专户、支出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账核算。
四、严格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坚决杜绝在社保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超范围列支行为。各险种基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进一步统一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一致。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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