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陈某玲一家人准备供品和纸钱、香、烛等物品,前往大璧山墓地祭扫先人。11时许,在烧纸钱时,因带火纸钱被风刮到草丛中,引发山火,此时陈某玲一家人十分害怕,随即报警,并参与扑火。
大火借助风力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接到报警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灭火。经过奋力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现过火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仍在鉴定中。
事后,陈某玲向福清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自首,如实供述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事实,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目前,全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法解读失火罪: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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