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8日,海林市消费者李女士在海林市某手机商店购买一部价值1800元的摩托罗拉V3手机。买回后,朋友听说其买了一款和自己一样的手机就来看看,这一看不要紧发现两款手机虽然型号一样但是还有很多地方不同,这引起了消费者的怀疑。朋友建议上网查看一下,结果没有查看到李女士所购买的手机。李女士非常气愤,当即和朋友找到了经营者,可经营者却称李女士当时要买的就是这样的手机。而且价格也相对便宜是他们事先都说好的,不同意李女士换机的要求,气愤之余,李女士投诉到消协。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明情况后,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进行调解,向经营者讲解《消法》的有关法规,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双倍赔偿。但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在不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正版摩托罗拉V3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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